下水管道堵塞致业主房屋受损,谁之责?法院判了
2024-12-05 15:46:1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王辉 | 作者:刘栓 | 点击量:733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刘栓)近年来,因下水道堵塞引发污水倒灌、房屋受损的侵权纠纷频发,责任划分成难题。近日,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,依法判定楼上住户、房主各担 50% 责任,为类似纠纷提供清晰权责判定依据,引发广泛关注。

案件回溯至 2024 年 2 月 17 日晚,某小区物业公司巡逻时发现 8 楼公共区域渗水,随即致电常年在外、偶尔居住于此的 8 楼业主闫某。次日闫某到场,屋内已被污水浸泡超 10 天,水深约 5 厘米。经排查,堵塞点位于 7 楼与 8 楼间管道。征得闫某同意后,物业公司砸开主管道卫生间检修口疏通,花费 4000 余元;后续闫某委托评估,房屋装饰装修及财产损失共计 80893 元。

为此,闫某一纸诉状将楼上 16 名住户告上法庭,索要全额赔偿。法院审理期间抽丝剥茧、精准析责:一方面,闫某私自封闭主管道检修口,致使无法及时察觉管道堵塞,且污水浸泡多日才发现,存在疏于管理过错,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,可适当减轻楼上住户侵权责任。

另一方面,堵塞点在 7 楼之上、8 楼之下,难以锁定具体责任人。鉴于所有相关楼层住户共用厕所排水管道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,在无直接证据明确责任时应平均担责;但 9 楼、11 楼、23 楼业主凭用水、用电记录,证实事发时未实际居住,得以免责。

最终,法院判定其余 13 户业主各向闫某赔偿 3111.27 元(80893 元 * 50%÷13 户 = 3111.27 元)。一审判决后,各方均未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

该案警示意义深远,高层住宅住户密集,公共设施侵权纠纷易发。法院提醒,相邻住户行使装修、用水、排水权利时,应秉持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原则,尽到合理注意义务;物业公司也需在服务范围内积极履职,排查隐患;住户发现房屋隐患要及时通报,多方携手共筑和谐有序小区环境,避免类似纠纷重演。

责编:王辉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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